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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对策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10-19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上述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可以采取下列对策:
(一)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
虽然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它却有特殊的内涵。如果完全依赖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域名权利,是难以臻于完善的。不仅如此,由于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特点,仅仅通过频繁地修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条款或对此法律条款做出扩大解释的方式对域名权加以保护的设想与实践也是不现实的,甚至会损害法律内部的妥当性。上海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于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权与商标专有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以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在这方面美国已先行一步。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表明美国已将域名抢注问题上升到了联邦立法的高度。司法裁判对于处理域名争议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因此建立相应的法规条例将是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将有助于尽快为我国互联网发展事业的繁荣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实行一种开放性立法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要体现到立法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条款中,而且要体现到立法参与者的范围内和参与的程度上。域名注册立法不仅要有法学专家、信息技术专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参与,而且应有域名注册服务商代表、国内在网络经济领域的代表性企业代表的参与,以避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出现一些带有维护某一部门利益倾向的不公正条款,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之前,应该先扩大对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例如,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新增一款,即第三款“在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为域名的”,明确将这种行为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性规定中,这样在今后发生与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关的域名权纠纷时,就能有法可依。
(四)扩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解释。
将“市场交易”扩大解释为“有形市场交易”和“虚拟电子市场交易”两种,这样在互联网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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