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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条件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09-19

  【案件详情】

  5月10日,张乐等5人侵犯著作权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乐等5人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30万元等不同刑罚。该案是2010年国家五部委挂牌督办的首批15个侵权盗版重点案件之一,也成为上海检察机关公诉知识产权案的经典案例。

  《冒险岛online》(MaplEStory)是经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引进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系该游戏出版物中国大陆独家代理运营商。

  经查明,自2007年起,被告人张乐未经“盛大公司”授权和许可,同被告人黄谦一起,制作了《冒险岛》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并将之命名为“CS辅助”后予以出售。

  自2010年2月起,被告人张乐以月卡、周卡的形式将“CS辅助”外挂程序交被告人梁文宇总代理销售,梁文宇明知受托销售的“CS辅助”未经授权,仍对外批发该外挂程序,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6.58万元。被告人阮晓霞、刘阳明知“CS辅助”系未经授权的外挂程序,仍自梁文宇处购买,并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中对外销售。其中阮晓霞销售金额为47万余元;刘阳销售金额为36万余元。

  【律师说法】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应为数人,可以是两人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单位。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为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结合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作人为两人以上。

  2、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即“约定”。共同创作的约定,包括两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对作品的主题及表现形式的一致设想,对创作活动的一致安排,等等。

  3、有合作创作的事实。即两个以上按照约定都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反言之,作品凝聚了两个以上人的共同智力创作劳动。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为他人创作所从事的管理、组织、咨询、资料、提供资金等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但应注意,“直接参加创作活动”,并不一定亲自执笔完稿,诸如共同研究写作提纲,口授作品的基本内容等属于分工不同,也是参加了创作活动。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同享有,针对整部作品而言,即每一个合作者都是该作品的共同所有人。有关著作权行使,如发表、署名、稿酬等问题,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一致。

  1、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2、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如教材中的编、章、歌曲中的词和曲,都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但是合作作者在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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