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1-5038-9058
律师热线:135-0177-2234
某公司生产“手提照明灯”产品,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09-19
【案情】
请求人区某是专利号为ZL 01347820.6、名称为“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后,他将该专利在自己的企业实施生产,由于该专利设计新颖,结构紧凑,使用方便,效果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销售情况很好,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从2004年开始,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有中山市某五金工艺厂生产和销售的与上述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出现,为保护专利权,专利权人于2005年1月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嫌侵权的中山市某五金工艺厂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于1月27日到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查获了大量涉嫌侵权的产品成品和半成品,同时查获用于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一套。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于2005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被请求人同意并保证从协议签订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与ZL 01347820.6号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销毁用于生产被控产品的模具,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现场勘验检查发现的成品的外壳、半成品和包装盒;支付赔偿金额;请求人不再对被请求人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从查处到以被请求人销毁模具、产品和支付赔偿金结案不到一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速度快这一特点,是较为典型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