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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法规(一)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3-04-01
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专用识别标志。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的功能。商标按用途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权属知识产权的范畴。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的原则(国家强制注册的商品除外),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现将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一、《商标法》
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裁定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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