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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深情费用不退还》跟踪报道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3-10-23
在4月12日对哈市一名企业法人代表在哈尔滨华宇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时的遭遇作了报道。文中的吕经理交纳查询费、注册费之后递交了申请报告,最终却被国家商标局以“有人申请在先”为由驳回了申请。不解之下,吕先生找到该商标事务所要求退费,竟遭到经办人的拒绝。对此问题,北京法准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主任麻志刚做了如下评论。
麻律师说,吕经理的损失是商标注册部门查询系统的失误造成的,类似这样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哈尔滨华宇商标事务所属于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上述规定,吕经理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哈尔滨华宇商标事务所以及其上级机关——国家商标局应当对吕经理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按规定应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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