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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3-01-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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