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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主体“无独三”的上诉权浅议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黄殿龙时间:22-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享有上诉权,但是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是否当然不享有上诉权?笔者认为不然,现就前述问题浅议如下:

 

 一、如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且损害了无独三的民事权益,无独三应当享有上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设立二审(上诉审)制度的目的是对于存在错误的一审判决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因错误判决而受到损害。

       根据我国民诉法中关于上诉的相关规定,一般理解为当事人应当针对判决主文提起上诉,但是笔者认为,判决主文是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而作出的,如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势必会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及公正性,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除对判决主文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外,对于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应同样享有上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1]恰恰体现了笔者的前述观点。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如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且损害了无独三的民事权益,无独三应当享有上诉权,赋予无独三上诉权才能使得无独三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有法院认同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享有上诉权,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申976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是否享有上诉权的论述为:“上诉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应当是具备上诉利益。未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则上无权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对其实际权益构成影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二、如否定无独三的上诉权将导致无独三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丧失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无独三的合法权益

       假设一审未判决无独三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且该错误实质损害了无独三的民事权益,如无独三不能对此提起上诉,则只能尝试通过另外提起诉讼的方式纠正该错误,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2]的规定,因故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才享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已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无法适用该条款提起撤销诉讼,因此,如否定前述情形中的无独三享有上诉权,将导致该无独三丧失权利救济途径,这必然会损害无独三的合法权益。

       另外,既然民诉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赋予了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无法参加诉讼的无独三在内的第三人对生效裁判的法定撤销权,在此情况下,如对参加了一审诉讼活动,但却对一审判决认定之事实、适用法律有异议并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无独三的上诉权却持否定态度,无论是从逻辑上、法理上都无法自洽。

       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情形中的无独三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然而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规定,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此,如无独三拟推翻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除需另行提起诉讼外还需提供大量的证据,这显然属于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另外,如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被推翻也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三、结语

       我国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并未规定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不享有上诉权,因此,对于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是否享有上诉权,应当根据一审判决是否实质损害了无独三的民事权益来进行评判,而此处指的判决,应理解为既包括判决主文,也包括认定之事实、理由及法律适用。对于损害了无独三民事权益的一审判决,赋予无独三提起上诉的权利救济途径更有利于及时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保护无独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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