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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法律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10-19
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二十余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律师不断增加,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服务水平日益提升,执业环境逐渐改进,整体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知识产权律师的法律服务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逐渐凸显。但由于时间较短,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数百年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力较为薄弱的现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启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诸多环节和方面都需要全过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而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狭窄、功能单一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狭窄、功能单一,难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
1.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的广度不够。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基本停留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较少涉足通信、计算机软件、医疗、IT等高新技术领域和多媒体、互联网、新能源、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科学技术日益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需求很大。同时由于这些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因而对法律服务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准要求都很高。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这些领域涉及很少,还不能够及时有效地跟进服务。
2.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的深度不够。
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大部分只是传统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知识产权律师主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环节提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方式集中在传统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面,未能为企业等提供一些更深层次的服务。比如,为企业制定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方案,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分析,提供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实时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进行企业项目开发可行性论证,对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提出法律意见,提供高科技项目引进、开发、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
3.知识产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难以满足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和我国加入WTO、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发域外市场,同时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需求不断增加。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在国内与外国企业竞争时,都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律师充分了解境外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制定自身知识产权策略,加强自身技术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他人侵害自身知识产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但目前在涉外领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与社会需要差距甚大。
二、知识产权律师量少质弱
1.知识产权律师数量明显不足。
几十年来,我国律师人数增长较快,但知识产权律师在律师队伍中所占比重较小。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2,925家,执业律师已达12.1万人, 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仅为2000人左右,占律师总数的1.7%。北京市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约10家,设立知识产权业务部的律师事务所约200家,分别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总量的1%和20%,但能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不到300名,仅占全市执业律师的2.4%。上海市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只有2家,设立知识产权业务部的律师事务所15家,分别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总量的0.2%和2.1%,能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90名左右,仅占全市执业律师的1%。我国知识产权律师的数量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如各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2004年上升了21.5%,2005年又上升了33.16%,参见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而同期知识产权律师数量的年增幅不超过5%。
2.知识产权律师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律师知识结构上存在缺陷。我国知识产权律师学历水平普遍较高,多为法学硕士学历,但是大多本科为文科,具有理工类专业背景、知识结构为复合型的人才较少。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更少。我国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全国不超过800人。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对专业背景要求较高,比如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律师及参与人对侵权标的进行技术上的比较、判断,涉及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其次,高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较为缺乏。在医疗、IT、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多媒体、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和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较为资深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较少。再次,能够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屈指可数。入世之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然而国内较少有律师能够直接用外语撰写外国专利申请文件、提供国际版权交易和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础环境有待改善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础环境主要包括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这些环境的现状还不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作用的充分发挥。
1.知识产权法制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在立法上,三大诉讼法、《律师法》、《专利法》、《商标法》中涉及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代理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商标代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使得商标法律服务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在执法和司法上,这些年虽然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较为严重,这影响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心。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难以通过诉讼挽回损失,因而诉讼积极性不高。执法和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发展。
2.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政策缺乏协调和衔接。
经济发达国家对于律师从事专利、商标申请等代理业务均只作业务素质的准入限制,不设行业壁垒。目前我国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管理交叉和缺位并存,律师与专利、商标代理人员从业资质标准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平、自由、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的形成。
首先,律师难以达到目前专利申请等代理业务的从业标准。
专利代理人考试要求参考人必须为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同时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律师大多数为法学专业出身,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这使得很少部分律师能够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而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才能从事专利申请等专利代理事务,因而很少有律师事务所能够具备专利代理业务资格。据统计,目前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有550余家,而具备专利代理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全国仅有22家。
其次,律师从事商标代理服务存在障碍。
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商标代理是法律中介服务的一种,《商标代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2003年之前,2003年商标代理资质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部门仍然要求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应在工商局注册,且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由于律师事务所属非营业性社会组织,而且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绝大多数均实行合伙体制,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因而律师事务所仍无法从事商标代理申请等业务。
3.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意识淡薄。
目前,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新能力还有很大的差距,整个国家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创新氛围,知识产权的意识较淡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意识更淡薄。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申请专利的不到10%。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网。政府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不够,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了解不多,不少企业管理者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制定完整、科学、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策略,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预防知识产权纷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
4.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市场环境需要规范。
诉讼业务与国家司法活动紧密相连,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因此,客观上要求从事诉讼业务的人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尤其如此。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对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技能的要求更高。《律师法》明文规定禁止非律师从事有偿诉讼活动,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诉讼领域存在着不少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非律师,以公民代理身份从事有偿的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甚至是诉讼辩护业务。非律师因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既影响了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又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公民有偿进入知识产权诉讼,已较大程度地扰乱了法律服务的正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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