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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名址”投资?想说爱你不容易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10-28

“无线名址”投资?想说爱你不容易
 
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  李长宝律师
 
 
近来,沪上出现个别科技公司或信息公司采取召开推介会、会后个别跟踪随访等方式代理销售由某移动(无线)搜索服务提供商推出的“无线名址”、移动“关键词”等业务,众多消费者也将此类“无线名址”、“关键词”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工具,动辄出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购买。
 
在产品推介过程中,消费者往往被灌输如下信息:“无线名址”、移动“关键词”是一种基于3G移动技术的全新业务,购买了“无线名址”、“关键词”后,意味着购买人的信息将会出现在以该“关键词”为搜索项所出现的众多搜索结果的首位,从而抢得先机,如果其他人欲获得这一排名首位的搜索结果位置,那么就不得不向该“关键词”的购买人购买,从而在转让该“关键词”过程中使“购买人”获得高额利润回报。
 
那么,这些“无线名址”、“关键词”真的具备如前述代理销售公司所称的投资价值吗?
 
实际上,“无线名址”也好,移动“关键词”也罢,含义、功能完全一样,均是移动终端设备(如手机、IPDA等)的使用人通过短信(SMS)、无线应用协议(WAP)等方式,在无线搜索运营商的数据平台,为进行信息、图片、铃声、视频等搜索目的,而键入的“关键词”,以期获得与该“关键词”最匹配或最相关的搜索结果。如果按照“关键词”的性质进行划分,大致地可分为“品牌词”、“行业词”以及“其他词”,而被标榜具备超额投资价值的往往均是“品牌词”。
 
对于“品牌词”,实际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但其至少包括了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的主体------字号、知名商品名称、知名网站名称等,如“宝洁”、“芙蓉王”、“南方航空”、“东方网”等等。而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的,被赋予传奇的投资价值的“关键词”正是上述已为特定主体享有、注册的,并受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
 
事实上,几乎所有购买上述“品牌关键词”的普通消费者都不是该知名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网站名称的权利人与合法使用人,其购买或称“投资”也并不在于推介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大多数购买人自己并不是市场经营主体),其购买的唯一驱动力正是来源于前述代理销售公司的推介,指望有朝一日,通过上述“品牌关键词”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购买而“投资”获利。
 
首先,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商标、知名企业名称,以及已使用的知名网站名称或商品名称,分别受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伴随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和持续广告投入,上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性、知名度不断提高,进而,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也会不断增强。知名度和保护力度呈现一种正相关关系。也正因为此,此等“品牌关键词”的销售方-------某无线搜索服务提供商与购买方------相关消费者将为他人合法享有专用权的知识产权客体作为买卖盈利的对象,此行为本身即已涉嫌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
 
而且,购买人因以转售“投资”为目的,往往在相关“品牌关键词”的销售方-----某无线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搜索平台上进行该“关键词”搜索时找到的排名第一位的搜索结果就是购买人的联系方式或转让报价信息,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购买人”购买该关键词存在主观恶意的直接证据。少部分购买人也制作了WAP网站,以与所购买之“关键词”相关联,但该网站内容往往非常简陋、且与“关键词”或关键词的真正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任何关联性,这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关键词”所对应的知识产权的贬损及对相关权利人商誉的侵害。当然,如果购买人所制作的WAP网站内容与“关键词”或该“关键词”的真正知识产权利人的经营活动有关,则更是直接的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因为,其直接导致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可能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购买人及其经营的WAP网站与相关知识产权人存在法律上、经营上或投资上的关系。
 
总之,作为“品牌关键词”的购买人而言,由于该“关键词”本身存在的法律瑕疵,理论上说,其不可能指望通过相关知识产权人从其手中购买该“关键词”而牟利,因为,上述权利人完全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其无需支付远高于维权成本的费用而购买这些“关键词”。
 
当然,是否这些“品牌关键词”的投资价值真的无法实现呢?笔者对此不敢断言否认,因为,说不定真会有一个比购买人更痴迷于“关键词投资”理念的人愿意出高价购买呢,但此种情形就类似于“击鼓传花”------谁是那个把花砸在手里的人呢?
 
如果“大梦已觉”,那么,被蛊惑购买“关键词”的众多消费者,是否有办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笔者以为:
 
  • 消费者并非基于“申请、注册”程序获取“品牌关键词”,而是通过某移动搜索服务提供商及其各地代理商对相关关键词的展示、推荐、定价,经由付费购买的方式而获取的。在此过程中,该服务提供商及其销售代理商是上述“品牌关键词”的经营者、销售者,而广大购买人则应居于消费者的地位。
 
  • 作为自有产品-----“品牌关键词”的经营者、销售商,依法应对其经营、销售的“关键词”产品的品质、功能、瑕疵、遵循之标准做出明示的说明,以方便消费者选购。但很明显,销售商销售之产品存在严重“法律风险”,其在销售时不但未向消费者揭示此风险,而且,歪曲、夸大其所谓的“投资”功能,使得购买“关键词”的行为已根本不再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而已彻头彻尾演化为一种“投资陷阱”,因为购买人承担的根本不是来自于市场、经营状况等的“投资风险”,而是该产品固有的法律风险。因此,前述经营者存在严重的销售欺诈行为。
 
为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尝试拿起法律武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挽回自己经济损失的同时,也起到警醒更多不明真相消费者的作用-----因为,“无线名址”、“关键词”已远远超过了“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一句警示语所能够揭示的风险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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