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上海律师网>法律法规

关于47家问题网站被关闭的意见

来源:李长宝律师网作者:时间:12-10-28

据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中国预防腐败网”、“中国预防腐败调查研究中心”等47家招摇撞骗,打着“维权”、“反腐”等旗号进行敲诈勒索违法活动的网站近日被依法关闭。对此,本人有如下意见:

一、从已披露的被关闭网站的名称上来看,该等网站均以发布“贪腐信息”为重点。或许网站经营者的确存在如新闻稿所述的“敲诈勒索”、“冒充国家公务机关”等不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是,理性地来看,也要对上述行为进行认真分析,例如不法行为人与网站的关系,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与用于不法行为目的的信息的比例等。如果网站充其量仅是其进行不法行为的工具,又或是只有在行为人“敲诈勒索”不成时,将有一定事实基础的某人或机构的贪腐信息发布于网站,即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具备一定的事实基础,又或是行为人采取先将有一定事实基础的贪腐信息公布于网站,在达到“敲诈勒索”目的后再将相关信息删除,则我个人认为,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可予法律制裁,但因公布于网站上的贪腐信息的确具备一定事实基础,则此网站不但不能关闭,反而应成为我国纪检、检察机关重点关注与研究的对象,将其作为公众举报之线索来源。

二、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说,此种“封杀”的作法也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第一,网站的建设成本不高,今天关闭一个,明天别人再建一个,只要根本问题或群众诉求未得以疏导或解决,则“关不胜关”,你有再多的举报奖励费、维稳费也不够用;第二,正如博主在前述所言,应看到此等网站客观存在的一定积极作用,不能一棍子打死(实际上也打不死),而要正确引导、扶持。博主完全赞成对利用网站从事不法行为的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但对于此等网站的处理则应慎之又慎,如果仅因为此等网站被用作于不法行为的工具,全然不考虑其公布之信息的性质、不去分析信息是否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实际上博主推测其信息至少不全是虚假的,否则为何关闭上述网站的原因中没有提到“发布虚假信息、造谣”等原因呢,而只是说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网站或以刊载负面新闻要挟,向有关单位索取所谓“赞助费”、“广告费”或“会员费”;或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敲诈、诈骗等违法行为),则关闭网站所造成的“粗暴执法”、“强权封杀”、“拒绝监督”等的联想是我党与政府所承受不起的。

三、互联网信息管理是门大学问,说实话,在我国司法环境不令人满意,信访途径几成摆设,政府与群众矛盾对立的现阶段,公众利用互联网反映问题起初完全是不得已选择的下下策,但不成想,部分政府官员却对互联网如畏虎狼,往往在网络上被曝光的政府不当或不良行为,却能得到第一时间的处理,而且处理结果甚至远超预期,这自然使普通民众将本是“下下策”的网络曝光作为了申达民意,解决现实问题的“上上选”,对此,我们的政府难道不该深刻反思吗?而且,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防民甚于防川,则天下必将败亡,水能载舟,亦能履舟,如果我们的“网上”行政、司法以及执政环境仍无改善,则“网络”就是唯一的民怨宣泄场,是一个天然的政府直观了解百姓诉求的展示台,对执政党、政府而言,网络甚至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仍然采取强权、封杀,以网下维稳的传统作法处理网络事件,呵呵,网络无“反”言的一天则将是天下大乱的一天,要知道平静所累积的力量远比喧嚣更可怕。

四、博主以为,除非被关闭之网站的确一直在发布“虚假信息”或故意“造谣中伤”,否则此等网站不应关闭,即使查实网站经营人利用网站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也只是制裁行为人的问题。再有,由于上述网站涉及“贪腐”这一敏感问题,其不同于色情网站,因此,即使要关闭,也应在关闭上述网站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官网上公开对上述网站的处罚决定书,其中应清楚说明其据以关闭网站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宣教作用,避免不明真相的公众产生负面联想。需知,在政府诚信危机的当下,公开、透明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唯一选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