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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站某医生主张名誉权,精神赔偿诉求被驳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09-19
【案件详情】
李为勤(化名)在其供职的上海闵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网站上发帖,要求就所属医院资金的使用等情况限期作出说明,频遭多位网友不同意见的回帖。李为勤认为受到了恶意攻击,名誉权遭到侵害,便要求服务中心公布回帖人员名单未果。于是将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诉请赔礼道歉并获赔精神损失费4万元。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李为勤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李为勤系闵行区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工。今年5月3日,他在服务中心管理的网站上发帖,要求所属医院对大规模改建工程的资金、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流向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进行限期回复说明。
孰料,他的发帖引来了网友评论,且矛头直指李为勤的不足。如网名“你是对的吗”回复称:“你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利用我们所有的人成为你的棋子、而不管我们小医生的感受。我觉得你很……单位对你很不错了。”网名“无语”回复称:“请问你在打官司的时候有工资拿吗?你知道那些工资是怎么来的吗?难道你不是在贪污我们老百姓的钱吗?”网名“奖金不合理”回复称:“作为医生,我们是不是应该先把本职工作做好了,先好好的钻研自己的医术,提高自己的水平。曾经庄严宣誓的希波克拉底誓词忘了吗?”网名“有感而发”回复称:“别人不称职有问题,你可以告诉大家你是一个好医生吗?你称职吗?”网名“000”回复称:“你是什么样的医生,你是好医生吗?请回答。”
李为勤认为,上述言论贬低了自己的医术,侵害了名誉权,便致函要求服务中心公布回帖人的姓名。服务中心却以无权利和义务告知聊天记录上网名的注册信息及真实姓名而予以拒绝。为此,李为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停止侵权行为,消除网络上的攻击性语言,在全市卫生系统公开印发2000份赔礼道歉书进行张贴,并要求获赔精神损失费4万元。
服务中心不同意诉讼请求,认为李为勤提供的证据,均是其与同事的聊天记录,未见同事用侮辱或诽谤的语言,即使有也是同事与李为勤之间的行为,无法认定服务中心侵害了名誉权。故本案属于李为勤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诉请。经查明,上述发帖及回复记录至今年年8月8日止,并未删除。
法院认为,网络论坛本身属于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用户通过自行注册即可获取信息发布的空间,实现对特定人与事的表述与评判,该种表述与评判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即受到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会因为观点本身的迥异而构成对他人的侵权。本案中,李为勤首先在服务中心管理的网站上发帖,其应当预见该行为本身即会引来不同的网络用户对其行为可能持有的不同意见的回复,而对于不同意见的表述,只要言辞在合理范围内,其均负有容忍之义务。李为勤发帖后,引发的李为勤认为侵犯其名誉权的回复留言,多为质疑其本身行为,但并未具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亦并不当然导致李为勤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并未构成名誉侵权,且对于某些误会或质疑的意见,李为勤也完全可通过解释等方式予以澄清。服务中心作为网络的管理者,其亦具有保护用户隐私之义务,故李为勤认为服务中心拒绝公布用户信息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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