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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复制”老东家技术生产“类似”产品出售构成侵权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09-19

  【案件详情】

  将窃得的技术加工“伪装”后,再“复制”生产老东家的同类产品大肆低价销售。无锡三名自认聪明的计算机工程师正沉浸在“创业梦”之中时,一纸冰冷的起诉状将他们的“发财梦”击的粉碎。15日记者从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三名高材生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罚金五万至十二万不等的刑罚。

  汪某是无锡某科技电子公司的硬件工程师,自恃有一技之长便总想靠此发点“小财”。在偶然发现公司的软件技术程序存在保护漏洞后,便私下将程序下载。此后,凭借所“掌握”的这门技术,汪某找来同是该公司工程师的刘某、张某,提议利用该技术自行设立公司,基于对“发财梦”的幻想,三人一拍即合,并于2008年10月登记注册成立无锡某工控技术公司。自以为对所盗技术“深度加工”后再利用便可高枕无忧,此后三人便开始疯狂复制生产“老东家”的同类产品,两年时间里低价销售侵权产品两千余台,涉案价值高达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基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三个原本是各持一技之长的计算机行业精英,却因利欲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令人惊讶之余不禁为其扼腕叹息。在此,也通过该案告诫那些试图以掩人耳目之法盗取不义之财的“人士”,莫因耍一点小聪明而迷失了大方向,莫为谋一点小利益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律师说法】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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