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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仰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李长宝律师时间:17-10-23
小序
本文原作于2015年9月24日,系笔者《依法治国若干问题决定》的一点学习体会,未予发表。
律师法于2017年9月1日再次修订,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在此次修订中,笔者注意到原律师法(2012年修订版)对律师的定位被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即,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此,笔者甚以为憾,故此,翻出此前的小文,加序发表,以抒胸臆!
前文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新形势下的机遇、挑战和历史任务以中央文件、决定、报告等方式进行了重要总结以及战略布局,对此,世称“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集中体现“全面依法治国”论述的是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布署及要求,各相关方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实施的方案、计划、规定等,其中,与律师有关的集中于2015年9月15日,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两高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外,近期还将对《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修订完善。
对于上述党中央的决定以及与律师有关的落实依法治国战略而出台的一系列规定、文件,做为一名执业十八年的律师而言,本人难掩兴奋,有话要说。
一、从依法制国到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大进步。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2014年,党中央专门就依法治国做出决定。因此,我国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全面转变,这是从形式到实质,从静态到动态,从物质到精神的一次重大蜕变。
法制,一般地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其不包括任何价值判断,仅侧重于形式规则,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法制甚至不排斥人制,只要其形式上有“法”可依,而不论此“法”之善恶。
但法治则完全是一个现代政治术语,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国家及社会治理的一种状态和目标。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众活动,法治的核心是人民主权,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政治派别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一旦生效即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
因此,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建立在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建设成就基础上,是与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适应性要求的必然体现,表明了社会发展对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策略的呼唤,同时,也体现了做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自觉约束自身,勇于选择依法治国方略,以带领全国人民追求现代法治理想的先进性和真正的代表性,在此过程中,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们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国家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参与者,因此,我们不应做看客和随波逐流者,而应是积极参与者和勇于担当的践行者。
二、 清醒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领导力量,是律师规范执业、服务社会的思想根基
中国的律师制度自文革结束后始得以恢复,在此过程中,律师的社会角色以及性质经历了较为重大的转变,回溯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律师被光荣的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随着1996年和2001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于“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国家”属性的光环不复存在,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功能被淡化,转而成为一名怀揣执业证的“法律匠人”或“手艺人”,这一冲击是巨大的,在律师感觉卸下担当,体会“如释重负”的短暂轻松后,立即就陷入了职业定位的迷惘,洁身自好者还可超然世外,不问政事,安心本职,品性不端者自不免为“讨生活”而生出百样世像,在此阶段,律师实际上是与国家、社会的政治生活渐行渐远的。2007年和2012年修订的《律师法》在意识到前述律师定位问题后,对律师属性作了如下表述或说回归,“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该定位既考虑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律师是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这一根本属性,同时,也赋予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职责。
上述对中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属性、定位的规定的回顾旨在于说明立法者对律师作用、属性、定位的多变和游移,这当然只能视为历史产物。但是,即使当前有效的律师法的规定,在将律师仅定位于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的同时,却对该市场主体寄予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厚望,对于律师同仁而言,这绝对是“不能承受之重”了,正因上述错位,才会屡屡出现律师权利被践踏的场景,才会出现因执法不严而有权机关多次强调保护律师权利的无奈,因此,国家对于律师性质的定位与赋予其的使命严重不匹配是造成律师制度发展缓慢,律师执业缺乏足够社会认同、尊重,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热情不高的根源,相应地,律师也被逐渐排斥于主流政治生活之外,长此以往,自然使律师不关注中国政治、放弃政治学习及要求。
但另一方面,从律师的学识、阅历、教育程度,特别是其经济实力而言,其佼佼者足以挤身社会精英之行列却缺乏与之匹配的政治身份、地位,加之,律师日日与法律为伴,法律与政治共生,可以说律师是接触多元政治文化、学说最多的群体之一,再有,律师的执业特点使其比常人有更多的机会看到、摸到社会患病的躯体、浓血甚至蛆虫,因此,在长于思考并不乏理想主义追求的律师群体中,在自己的政治述求、抱负在国内现行法律框架、政治气候无法得到满足下,在需要被中国国情、中国本土政治思想、理论武装的头脑寸草不生却长满西方宪政、社会民主思想的花蕾时,律师队伍中出现“党国关系论”、“将党与法治、党与国家”对立认识的思潮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我要说的是,“法律乃国之重器”,作为一名虽不执掌国器,但至少参与法律实施的律师而言,我们必须尊重历史、现实,特别是法律,相信这一要求对律师而言是起码的执业要求。
历史永远是历史,我们要做的不是怀疑而是尊重,中国历史性的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历史性的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劳苦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并成为中国执政党,而且,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地位被宪法所确立,这就是历史选择,也是现实图景。法治既然是一种国家治理方略或状态,那么他一定天然的具有政治性,因此,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法治的政治属性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力量这一中国政治国情。
同时,我认为我们党也应理直气壮地进行执政党领导地位正当性的理论宣示,树立坚定的执政信心和制度自信,不避谈党派的政治性,甚至于不回避“党与国”的关系、“党的领导的现实要求与法律至上精神的关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与党纪”的关系、“党纪与党内规矩”的关系等敏感议题,并能当仁不让的占领理论高地,相信,那时的中国共产党将更加自信、更加开放、国家政治气氛也会更加自由。
作为律师,我们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要把依法治国的战略和所有要采取的措施统一到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原则或旗帜下,在参与国家法治生活、政治生活过程中要时刻保持与党中央要求的一致,这样才能把握住正确方向,不致被其他虚妄的政治思潮所左右,这一点对青年律师的成长尤其重要。
三、 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将大有可为
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是对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方略的睿智选择,这一选择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因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眼光和魄力。如前述,法治动态地包括了国家立法、司法、行政、公民法治意识、法律监督以及法律体系等方方面面,对应法治要求、内容,我认为律师大有可为。
记得,美国知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教授于四十年前就在其演讲集《法律与宗教》中论述二者关系时,提出了如下断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其将形同虚设[i]。党中央也在多个公开场合倡导法律的权威。
我个人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而且是发自内心的、虔诚的信仰,与法律的权威相比,我更乐见于全社会各阶层对法律的信仰,此信仰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权威(因为法律的权威有可能来自于威权),而更多的是来自于法律的善与正义,而且,是“眼睛看得到”的正义。而这正义体现在社会成员的法治教化、公民从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的自觉转变、以人为本的社会结构、善法的有效确立、善法的至上权威、司法、执法的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以及由此形成的“人民主权”的法治精神。
作为律师,我正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的律师同仁正被吸收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顾问、通过各种形式表达政治诉求和主张,律师的社会地位已得到有益提高,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执业共同体内的职位互换、交流机制也更加顺畅,但我更希望看到的是,通过律师法的修改能赋予律师与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相匹配的法律定位和地位,而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
律师应深入社会生活,关心百姓疾苦,并以各种可能的形式参与国家各层次立法工作,尽可能使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的、较少部门利益、较少“揽权诿责”的善法得以颁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严于律已,勤于钻研,立足专业能力,秉承职业操守,首先当好自己委托人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并通过个案正义尽可能履行律师法赋予我们的使命,让人民群众发生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找关系,而是找律师,通过律师自身的努力获得社会的积极认同和地位提升,从而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国留下自己的身影。
作为律师,相信每个人在从业之初都有自己的梦想、理想,希望持正义之剑荡涤不平,但我觉得,我们应该随时自问、自省:我对法律信仰吗?如果我不信仰,我应该通过努力使法律成为我可信仰的法律。我信仰了,我再去如传教士一般感化他人,使他人信仰,当法治的信众遍地,相信也就迎来了中国法治的春天,为着这个梦想,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李长宝 律师 于2015年9月24日
[i] [美] 伯尔曼著,梁治平译 《法律与宗教》;商务印书馆 2012年月11月第1版,2013年8月第2次印刷; 第63页。原文译文为“除非人们信赖这种法律,除非他们赋予此法律以普遍和的意义,除非他们依据一种超验真理来看待和判定这法律,一切都不会发生。法律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