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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审判公开、透明、秉持“司法为民”原则

来源:作者原创作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李长宝律师时间:21-10-14

 

 

    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辩证”看待问题,事实上,往往被庸俗化为“三七开”的认识与“四平八稳”的评论,最终沦落成为“正确的废话”,为开宗明义,不浪费各位看官的宝贵时间,笔者就直接“以小见大”、“以斑窥豹”了。

 

“斑一”

    笔者代理一起产品发明专利纠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之初,原告即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之一的设备试用人所试用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但被法院驳回。

    笔者无意在此评判驳回原告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只谈程序问题,也即,当原告请求法院就驳回原告证据保全的决定出具裁定书时,法院却告知只做口头裁定,不出具书面裁定,并告知,按惯例,他们只会就准予证据保全出具裁定,从未曾就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出具书面裁定。

    原告针对上述,提出如下异议,并依法申请了复议: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综上,法院拒绝就驳回保全的决定出具书面裁定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但遗憾的是,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但毫无悬念地被驳回,而且,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仍然是口头的! 

 

“斑二”

    笔者代理一起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涉不动产确权纠纷的二审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委托人不服该判决,于2021年6月2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却被告知,本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再审被转给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被二中院于2021年8月2日正式受理。不经意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选择主体由“当事人”莫名其妙的变成了“法院”。

    其后,在当事人明确提出希望上级法院,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居然为此安排了一次网上听证程序,在此程序中,我们表达的唯一诉求就是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听证程序后,我们又于2021年9月16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院人民法院法官来电,告知本案已被移送至一中院立案审查,如我们仍坚持由高院审理此案件,需要再次提交申请高院再审的书面申请,笔者无奈当日即向上海市一中院寄送了《关于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函》;截至本文写作之日(2021年10月14日),我们仍未查询到再审案件已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的记录,也即,此案自再审申请提出之日历经四个月竟然还在“公文旅行”过程中,更关键且令人无奈的是,无论是参与本案再审立案的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还是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他们明知案件到他们手中完全是“程序内耗”,也只能无奈接受,面对当事人的不解甚至愤满只能报以深切的同情与理解! 

 

“斑三”

    笔者代理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在向某地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至今十个月,既未收到正式的立案通知(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更无法联系到赔偿委员会的任何人员,留给当事人只能是不知尽头的等待! 

 

“斑四”

    笔者亲身体会,司法案件审理期限较之以前明显延长,换言之,超期审结为常态,在法定期限作出裁判行为却成特例! 

 

“斑五”

    自从2020年1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后,执行难、执行手段孱弱的问题再次突显,往往历经数年获得的生效判决转头即成一张不知何时开奖的彩票! 

 

“斑六”

    诉前调解从实质上背离自愿、合法原则,明显成为拖延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的手段! 

 

“斑七”

    为应付疫情而采取的一些临时举措似乎已成为常规手段,法院与人民在物理上已离得越来越远。 

 

    不想再重复业内人士见怪不怪的例证了,举多了,反而感觉我这个从事律师职业二十余年的法律人似乎是个新入行的异类了,坦白地说,本人在见证近年司法改革力度之大、司法科技变革之迅猛、司法透明、同案同判的努力等的可喜变化的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执业困惑,概言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比起令人眼花缭乱的在线服务、公众号、小程序等科技创新,面对日益复杂,甚至连法官都应付不暇的程序变化,我们是不是也应该自省一下我们的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是离人民更近了,亦或更远了?我们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及落脚点是什么?如果我们津津乐道于“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从而对“正义”的迟到越来越包容时,这本身是否就偏离了正义的内在要求呢?司法改革,希望能在“高大上”的同时切实关照小老百姓的“丑破小”的诉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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