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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与知识产权人关系辨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李长宝律师、张蕾律师时间:21-08-10

引言:

 

本文所述“婴儿”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只是个代称,是指代一切不符合知识产权人法定的实质或前置条件要求的未成年人。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的核心为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那么,一个婴儿(例如刚出生的宝宝)是否可成为上述知识产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法理基础何在?这似乎是个很小、貌似浅显但答案却未必手到擒来的问题。

 

正文:

 

  • 知识产权人主体资格法定条件与要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9条及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而作者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构成来源,换言之,对于自然人而言,“创作作品”是其成为权利人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条第2款及其《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成为专利(申请)权人,换言之,对于原始取得专利权的自然人而言,“完成发明创造”是其成为权利人的必要条件,同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体现了专利权人的人身权或精神权利,而“专利权”则体现了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

 

而对于商标权而言,其主体资格的规定略显复杂。

 

我国现行《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条规定的历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82年颁布的首部《商标法》,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而对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范围,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表述直到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才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可知,民事“自然人”并不当然成为商标权人,其必须同时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正如商标局于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定的,自然人办理商标申请需具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2016年3月14日,商标局在其官网发布《通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报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不再进行审查,但对于具备经营资质的限制条件仍未放开。另外,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此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备成为商标申请人、商标权人的资格的。

 

综合上述,只有年满16周岁且从事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能成为商标(申请)权人。

 

  • 婴儿可否成为知识产权人

 

如前述,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法律虽然对成为权利人的自然人无年龄限制,但却分别有“创作作品”以及“完成发明创造”的实质要求,而对于商标权而言,法律不但有满足16周岁的年龄要求,更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因此,毫无疑问,本文所称的“婴儿”因均是不符合上述实质、前置条件要求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显然不可能成为相应的知识产权人。但凡事无绝对,由于知识产权因其权利类型的不同,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属性也有所区别,进而会导致“婴儿是否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这一问题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上会呈现并不完全一致的结论。具体而言:

 

  • 专利权

 

对于专利权而言,婴儿成为唯一专利(申请)权人是完全可能的,例如:

 

  1. 基于专利申请中被申报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之一,从而被确定为唯一专利(申请)权人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换言之,只要婴儿与真实发明人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申报,并同时因该婴儿系发明人之一而被确定为专利申请人,由于专利局对此不作审查,从而在理论上及操作上均是完全可行的,进而,该专利申请一旦得以授权,则专利权人就是该婴儿。

 

虽然以上操作的结果是“非发明创造完成人”的婴儿客观上成为了唯一专利(申请)权人,但其事实基础仍然是该婴儿被申报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之一,只是专利管理机关对此项申报不进行审查而已。

 

  1. 基于受让而成为专利(申请)权人

 

本文所述婴儿显然均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条、20条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且依法理,专利权应限于财产权(其人身或精神属性是由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体现)。

 

基于上述,结论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婴儿”而言,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签署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通过受让而成为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人,而如果是纯受赠行为,由于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儿”而言,此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其甚至可以以其自己名义 、身份而直接接受赠与而成为专利(申请)权人。

 

3. 基于约定而成为专利(申请)权人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根据该规定,如婴儿作为委托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开发,且双方签署协议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委托方即婴儿所有,那么婴儿也可据此成为专利(申请)权人。

 

  • 著作权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著作权上我们采作者权主义,也即承认作者对作品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且人身权不得转让,加之,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其权利并非基于行政授权或登记(著作权登记并非权利的来源或基础,只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而已),因此,理论上而言,本文所述的婴儿不能基于受让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最多是享有某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其中的人身权仍然为作者本人享有。

 

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婴儿完全可以通过与有能力创作作品的人签署委托创作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作品著作权为婴儿所有的方式,实现婴儿成为作品完整著作权人的目的。

 

  • 商标权

 

鉴于法律对于商标权人有年龄的限制,且商标局对商标权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要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因此,理论上说,本文所述的“婴儿”是无法独立成为商标权人,无论是通过申请方式还是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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