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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实务之公司创始人如何捍卫实控权?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周兰曲时间:22-10-20
以生物医药、芯片半导体等为代表的科技企业由初创期进入到发展壮大阶段,往往面临巨额研发投入和人员大量扩张的需求,此时资本运作节奏加快,企业也会面临股权结构更为分散的局面。很多企业在A轮、B轮等早期轮次,融资机构已多达十几家,这就要求企业在面临股权被稀释的同时应尽可能地维持股权结构的稳定。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不仅可能影响企业在经营中的决策效率,还有可能增加潜在纠纷矛盾,内耗裹挟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着重针对创始人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如何避开陷阱,捍卫自己在公司控股地位,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对企业本身的股权结构进行分析和合理规划
1、借助员工持股平台维持股权稳定性
从战略布局层面上看,员工持股平台是在母公司之外搭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制的企业用来实现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当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时,为了尽量保证创始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即不突破绝对控股地位),可以成立相应的基金作为持股平台,由创始人作为这个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大股东,掌控在相关持股平台权力机构的表决权。员工持股平台的增设,一方面使创始人负责管理和行使持股平台的全部表决权,确保创始人掌握对企业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可提高外部投资方掌控企业的难度,防范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旁落。
2、适当提高股东会表决权通过的比例
若创始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已经突破绝对控股红线,可考虑在交易谈判中争取设置防御性条款,约定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股东会和董事会全部、或部分对企业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的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另外,《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对于公司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此,公司在实践中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适当调高表决通过比例,这也被称为“超级多数表决条款”,但应以其不影响正常经营为限度。
3、谨慎使用估值调整条款
为了保证自身的投资收益,外部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时很多会将估值调整条款作为股权投资的前提,常见的对赌内容包括业绩承诺对赌和上市时间对赌,估值调整的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等。而创始人作为创业者为了获得股权融资,也只能同意与投资方对赌,这也是导致股权投融资发生纠纷的常见情况之一,因对赌失败使公司和创业者受到巨大损失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九民纪要》出台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对赌条款多数情况下采取支持态度。因此,公司创始人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场预期等因素慎重考虑,不可盲目、轻易地作出承诺,对于明显无法达成的对赌条款,则应坚决予以拒绝,或尝试和投资方沟通调整。关于回购计算公式的设计,也应进行事先验算,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
二、尽可能把握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
董事会与股东会是公司架构中两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定位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的定位偏向于公司的所有者,更多地是审议、批准公司战略方面的决议;而董事会的定位偏向于公司的管理者,负责具体事务层面的执行推进。董事会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机构,其成员基于股东会的投票选举或委派产生,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利,并对股东会负责。绝大多数公司的日常经营都由董事会决定,其权力实际囊括了公司大大小小事务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对于外部投资方来说,其在投入一大笔投资款后仅能获得公司较少部分的股权,基于对表决权比例较低的顾虑,往往在交易谈判中增加在董事会的话语权而保护自身权益。为了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股东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添加限制性条款来达到加强对董事会控制的目的。本文简要介绍如下两种方式:
1、建立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典型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将董事会分成不同任期的若干组,每年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组被改选。通过这种分级、分批安排的方式,使每届任期届满的董事交错开更换。这种条款通常在反制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本质是维持董事会控制权的稳定。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任期的规定中仅有“不超过3年”的表述,对3年以内的具体制度安排由公司自主规定。企业创始股东可以合理确定更换比例的上线,例如借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6条,在公司章程中自拟条款:“董事若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i]。
2、增加产生/更换董事的难度
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时,通常会根据自身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目的等因素,不同程度上要求参与公司治理,保障自身利益与投资安全[ii]。获得公司董监高及财务人员等关键岗位提名的权利,是投资方经常向创业者提出的投资条件。投资方通过委派上述人员,达到及时掌握公司情况,参与公司管理,保障自身股东利益的目的。达到一定投资比例的股东有董事提名、指派权,外部投资方可能会根据自身控制的股权及提名权数量,要求公司制定或修改对其有利的公司章程、三会权限及其议事规则,以此保证在股权融资完成后,投资方能够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甚至决策权。为防止实际控制权的旁落,创始人可以尝试增加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提名董事人数限制的条款。例如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名的董事人数有一定限制,同一股东提名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也可以尝试维持创始人对董事会及高管团队的任免/委派权利,并在投融资谈判过程中尽可能多地将事项决策权保留在董事会层面[iii]。
三、寻求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案
债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债权的方式向外部融资,公司除了偿还本金之外,还需承担贷款利率+或有的担保率等利息,是一种短期性质的融资;股权融资是公司创始人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其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是一种永久性质的融资。通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对比可知,债务融资只增加企业的债务,要求定期付息,短期内增加企业财务压力,但并不影响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股权融资虽然不会对企业现金流产生压力,但会稀释原股东股份,削弱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有些新进入的投资方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大大削弱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力。相比而言,债权融资具有相对风险小、融资成本低、融资速度快等优点。
债权融资包含很多种形式,除了能够直接增加账上现金的融资方式有投贷联动、数据变现、订单融资、融资租赁(回租)、池保理、政府担保基金担保放款等形式之外,还有非增加账上现金的融资方式,包括代采购或分期付款、特定费用第三方代付、融资租赁(直租)、应付账款分期等形式;特殊债权融资需求可能包括过桥贷款、大股东股权回购、项目配资等形式。[iv]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也应有不同的侧重。
在公司种子期、初创期的阶段,由于企业资源不够完善,资产体量小,没有太多的固定资产或者应收账款做抵押,通过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在适当的时机引入合适的投资机构不仅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此时天使轮投资方基于对创始团队、市场空间及前期业务测试数据的考量因素,也十分乐于入股的同时为企业引进资源,其投后管理也对公司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当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前景明朗、客户稳定,为了进一步强化核心竞争力,企业对资金也逐步递增。但此时企业发展较为迅速,股权融资可能面临企业估值被低估的可能。因此不建议企业直接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从供应链领域切入,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关的债权融资是较好的选择。等进入成熟期之后,此时企业经营较为稳定,可抵押资产多,股权融资或者债权融资均可以选择。总而言之,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不确定性因素越多的时期,股权融资较合适;若企业现金流平稳,债权融资更为合适。创始人应灵活的结合股权和债权两种方式进行融资,让公司有多资金来源的选择,帮助公司更快速、更稳健的成长。
四、提示:公司控制权相关的“数字”
股东会 (常规下同股同权) |
67% [绝对控制权] |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51% [相对控制权] |
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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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否决权] |
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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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界定同业竞争] |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对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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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可申请公司解散] |
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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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东变动] |
投资者以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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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案权] |
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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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代表诉讼权] |
当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组织机构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董事会(一人一票制。) |
三分之二以上 |
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
半数以上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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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以上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i]张诗伟:《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全景分析与设计》,https://www.zhonglun.com/Content/2016/10-11/1530434520.html
[ii]侯宇杰:《私募股权投资丨从创业者角度看股权融资协议》,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64284883&ver=4070&signature=CcR2mPLq1L03h55FdcasH2byeP65frkBUONBETkCmfgwgmSSbDj94*MffLgEjCaAUdVI6-CQUZhHvzZrpja9z5gZ07eIoHsZajMcZMZqdrlVuSn1yxlx0OQnwO6p2eW8&new=1
[iii]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规则作统一要求,由公司在章程自主约定。
[iv]《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企业该如何取舍?》,https://www.sohu.com/a/315180704_10019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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