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上海律师网>文萃集成

律政观点 | 浅述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黄殿龙时间:24-05-30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格外注重商标的宣传、推广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这样不仅能够建立企业独特的品牌形象,更能够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度及信赖度,然而,当企业所有的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时,市场中往往会出现对知名商标进行仿冒并进而生产、销售仿冒商品的情形,当前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权利人通常会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手段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在维权过程中,商标权利人会存在因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了解而导致难以获得理想的赔偿数额,笔者现就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浅述如下:

 

 
 
一、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形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如下: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具体如下: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参考案例:(2020)浙03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以权利人商标对应商品的销售单价作为计算依据,按照权利人年度会计报表显示的毛利润率,结合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了计算及认定。
 
2.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参考案例:(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定“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在整个侵权期间的销售获利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盟商数量×每家加盟商的销售数量×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按照最为保守的方法进行推算……计算出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销售获利为:[(26家×5000平方米/年×1年)+(20家×5000平方米/年×2年)]×35元/平方米=1155万元。即便按照每家加盟店平均经营时长仅为一年进行计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销售获利也达到805万元,计算公式为46家×5000平方米/年×1年×35元/平方米=805万元”。
 
3.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参考案例:(2019)粤民再147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欧普公司主张以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合理倍数的确定。根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的约定,欧普公司授权许可涉案商标给销售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在销售商的经营场所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经营销售区域仅为销售商所在的地市。而本案华升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范围为全国甚至全球,可见华升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程度和范围要比欧普公司授权销售商的大得多。因此,本案商标许可使用费至少应按‘欧普公司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36.5万元/年’的2倍计算,即73万元/年。故此,本案赔偿基数应确定为73万元/年×1.75年共计127.75万元”。
 
权利人在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主张赔偿数额,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1的规定,权利人有权选择上述任一计算方法;另外,如权利人的损失无法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予以确定,权利人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分享到:

上一篇:法律半月谈 | 2024.05.23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