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的查处和防治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律政之子公众号时间:24-06-06
“虚假诉讼”行为日益高发,而且,其入刑门槛相对较低,因此,无论是从有效识别他人虚假诉讼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还是从正确认识虚假诉讼行为、诚信从事民事行为、避免陷入虚假诉讼指控角度,对其的深入理解都是很有必要的。
编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撰写的《论虚假诉讼的查处和防治》一文很有见地及指导意义,在此,特摘录该文核心观点以供读者参阅。同时,文后附该文全文,供有兴趣的读者进一步深入了解。
构成要件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以及结果要件。
主体要件上,原告、被告、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司法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主体;
行为要件上,单方捏造和双方串通均可构成虚假诉讼,但只有虚构基本案件事实才构成虚假诉讼;
主观要件上,虚假诉讼人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之故意;
结果要件上,妨害诉讼是必然要件,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是必然要件。
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纳了司法实践经验,在原《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基础上增加第2款:“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单方捏造和恶意串通均可构成虚假诉讼。
只要当事人有基于捏造的事实启动相关诉讼程序之行为,即可认定为虚假诉讼,至于程序是否启动,不影响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
例如,当事人捏造基本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查明当事人之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虽然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当事人之起诉行为亦未直接损害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但该行为已经妨害司法秩序,人民法院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或者第116条规定,对虚假诉讼人采取处罚措施。
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不同于捏造全部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虚构了直接决定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要件事实来判定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假离婚”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作者倾向认定当事人在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起诉离婚,虽然动机不值得提倡,但当事人结婚的事实真实存在,离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虚构案件基本事实,不属于虚假诉讼
对于“假离婚”生效判决不能依法“纠错”。有观点认为,现实生活中,确有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通过通谋离婚的形式达到真实目的。针对“假离婚”变成真分手的情形,人民法院要态度明确,依法认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财产分割协议应予履行,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当事人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有意制造连接点或者增加被告以达到由特定法院管辖的目的,或者会有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以达到让更高级别法院管辖的目的,但是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此类诉讼行为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
关于“白合同”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作者认为此类诉讼并不属于“无中生有”等虚构基本案件事实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实践中,明股实债、明为租赁实为买卖、明为买卖实为担保、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等“隐藏行为”大量存在。当事人对此类行为效力的认识并不如法律专业人士准确,此类“隐藏行为”本是各方当事人有意为之,当事人依据作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白合同”起诉往往是请求对当事人全部法律关系,包括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对于原告提起虚假诉讼的,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非驳回原告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虚假诉讼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若在查明虚假诉讼后,只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是不正确的
整体看,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门槛并不高,实践中绝大多数虚假诉讼行为都属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因此人民法院查实虚假诉讼后,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对虚假诉讼的防治,应当对症下药。根据虚假诉讼人的行为动机,虚假诉讼可分为虚假确权型、政策套利型、逃废债务型和恶意侵权型四种类型,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假诉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可通过立法增加虚假诉讼人的成本,让虚假诉讼人无法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预期的利益。文章提出了两类方法:
实践中,如何认定受害人的损失是难点问题。受害人面临的困境是,如果虚假诉讼没有被发现或者不能被认定,其将遭受损失而无法获得赔偿;如果某一诉讼被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对受害人通常的救济是依法纠错,相当于“恢复原状”。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直接损失通常较低,即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损失,也不足以对虚假诉讼人形成有效震慑。这是导致虚假诉讼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在构建虚假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从三方面作出规定:
首先,关于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认定。可以将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虚假诉讼标的额作为计算基数,在一定倍数内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受害人有权选择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方式。
其次,关于虚假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倍数,可以规定较为弹性的计算倍数由人民法院根据虚假诉讼人的主观过错大小、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倍数的大小,实现“罚过相当”、遏制虚假诉讼的政策目标。
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最低数额。为有效遏制虚假诉讼,降低当事人对损失大小的举证责任,有必要规定虚假诉讼人应当承担的最低惩罚性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可以虚假诉讼标的额为限。
相较于财产责任,信用责任可降低违法行为人的信用评价,减少其所能获得的交易机会。与财产责任相比,信用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遏制功能更强,更有利于防范和减少虚假诉讼行为
审判服务和审判管理会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查处虚假诉讼,需要完善审判服务和管理制度
从审判服务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的效用,完善立案甄别和提示系统,有利于在立案、审判和执行阶段查处虚假诉讼。
从审判管理的角度看,在审判绩效考核中将查处虚假诉讼作为加分项,使司法人员在查处虚假诉讼中所花费的时间成本获得足够“回报”,对司法工作人员形成正向激励,能够极大提升虚假诉讼人受到惩罚的概率,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