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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观点 | 浅述民事抗诉程序的基本要求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黄殿龙时间:25-04-17

       为避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存在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特殊的救济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亦称为再审程序。如当事人申请再审未被受理或未能纠正生效民事裁判存在的错误,当事人是否还有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进行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抗诉程序并不常见,且受理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故当事人对抗诉程序的要求等事项并不了解,笔者现对此浅述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抗诉的基本要求

       1.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尚未生效则不属于申请抗诉的范围。

       另外,笔者提请注意,并非所有的调解书都可以申请抗诉,抗诉应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参考案例:(2015)内民抗一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再审的主要焦点为检察机关依案外人申请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法律依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据此规定,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103-028)

 

       2. 当事人已申请过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上述法律规定中明确了申请抗诉的前提条件应为当事人已申请过再审,如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1]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笔者提请注意,根据《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再审申请期限而被驳回再审申请的,亦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的情形,即使人民检察院受理并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亦不会受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参考案例:(2019)皖11民抗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骆某某2018年10月30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因超过法定期限,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驳回。2018年11月20日,骆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对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本院不予受理。

 

       3. 申请抗诉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抗诉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两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 申请抗诉的受理机关

       当事人申请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提出抗诉,当事人对再审裁判结果不服能否再次申请抗诉?

       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2]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此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笔者认为不能,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3]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对该案件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此,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仅享有一次申请抗诉的权利;另外,《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七)项[4]也明确规定,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其次,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纠正,故《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再次监督”系指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而并非是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抗诉。

       最后,最高检亦曾就“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这一问题进行过明确答复,最高检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监督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双方当事人对再审裁判均不能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依职权跟进监督”,即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再次进行监督。



[1]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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