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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黄殿龙时间:25-0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是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笔者现对此问题浅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并不相同,且单从字面理解可能会被认为存在冲突,对于前述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适用亦存在不同的情形,主要如下:

       情形一:劳动者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终止

       参考案例:(2023)晋民申3961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等,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出现法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情形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可与用人单位间形成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2022)沪02民终4010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双方之间仍应为劳动关系……对于曹杨厂认为在周**年满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情形三: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2023)皖18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不足而作出的补充规定,两个条文规定属于补充与完善的关系,不是替代关系。鉴于每个劳动者的情况不同,前述两个规定只能择一适用,具体如何适用取决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一般而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非用人单位原因;二是用人单位原因。①非用人单位原因。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用人单位一直正常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该种情形下,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依法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后双方按劳务关系处理。②用人单位原因。如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申领手续等。该种情形下,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依法应认定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让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丧失了其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的劳动关系终止权,进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换言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享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权,劳动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双方之间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直至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另外,《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于蒙、危浪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文中“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这一问题提出: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即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冲突,其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因此,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并不应自然终止,而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审查劳动者能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则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必然会实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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