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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黄殿龙时间:25-07-24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总包方为减轻资金压力、分担风险,通常会在与分包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即总包方以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形下,即使分包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总包方亦可能会依据“背靠背”条款以尚未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为由而拒绝向分包方支付合同款,双方往往会因此而产生争议。“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总包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笔者现对此问题浅述如下:

 

       一、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对“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如何认定何为大型企业、何为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关于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

       1.中小企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即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参考案例:(2024)鄂01民终15700号民事判决(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084-001)

       裁判要旨: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小微企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大型企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无权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二、“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如因付款方过错导致未能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付款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批复的规定可知,就建设工程施工而言,“背靠背”条款认定无效的适用情形限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前述限制情形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通常认定为有效。

       “背靠背”条款有效是否意味着付款方在未收到第三方款项的情形下均可拒绝向收款方支付合同款?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1]的规定,如因付款方过错导致第三方有合理理由拒绝支付款项或在第三方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下付款方怠于履行权利向第三方追讨款项,即使存在“背靠背”条款,亦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付款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参考案例:(2017)晋02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15-002)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上述外,在非因付款方过错而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无法向付款方支付款项时,例如第三方破产,在此情形下,如付款方继续适用“背靠背”条款而拒绝向收款方支付合同款,显然会有违公平原则,故此情形下付款方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参考案例:(2019)鲁02民终8059号民事判决(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15-001)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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