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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强制解散、清算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黄殿龙时间:26-01-15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公司解散、清算发生困难而无法自行解散、清算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或强制清算,然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于合伙企业能否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或强制清算并无任何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能否强制解散、清算以及应如何处理往往存在较多争议,笔者现就相关问题浅述如下:
一、合伙企业能否强制解散或强制清算?
虽然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并无合伙企业强制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1]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伙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二、合伙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合伙人作出不再经营的决定方视为解散条件成就?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2]中规定了七种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如何理解“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伙期限届满,需证明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否则不视为合伙企业解散条件成就,例如(2020)浙民终1127号民事裁定、(2020)粤03清终9号民事裁定中即持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未决定继续经营,即视为解散条件成就,例如(2021)京01清申172号民事裁定、(2022)苏0591强清4号民事裁定中即持此观点。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如以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作为解散的前提条件,那么当发生合伙人无法共同作出不再经营决定的情形,将会使得合伙企业无法达成解散条件而陷入僵局,这显然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制定的初衷;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包括“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该规定中并未涉及“合伙人决定”,因此,笔者认为,“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理解为合伙期限届满时合伙人未决定继续经营更为适合。
另外,笔者提请注意,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当合伙期限届满时,即使合伙人未作出继续经营的决定,如合伙企业事实上仍在持续经营,亦应视为合伙人同意继续经营,此情形下不应视为解散条件成就。
三、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形
如上述,合伙企业强制清算可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合伙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合伙人利益;
参考案例一:(2025)京01清申130号民事裁定
该案中,法院认为:亿润致诚中心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赵某等六位申请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亿润致诚中心进行强制清算,且亿润致诚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某等六位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故赵某等六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对其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参考案例二:(2021)苏0591清申1号民事裁定
该案中,法院认为:天相投资中心出现解散事由后,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于2018年9月成立后,已多次要求清算组成员即普通合伙人昆吾投资中心向清算组移交天相投资中心的财产及相关资料,昆吾投资中心至今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天相投资中心清算程序无法及时顺利推进……天相投资中心事实上亦已无法继续进行自行清算,在未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以天相投资中心合伙人的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天相投资中心进行清算,于法有据,应予受理。
除上述外,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3]的规定,合伙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办理注销登记,如合伙人存在失联、拒绝配合等情形将会使得前述条件无法成就而导致清算程序陷入僵局,即合伙企业事实上完成了清算但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合伙企业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参考案例:(2023)津0116清申32号民事裁定
该案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决定注销企业,组成了清算组及清算负责人,开展清算工作,包括清算组备案,发布债权人公告,税务注销,编制《清算报告》,但由于一有限合伙人拒绝在《清算报告》上签字,故无法完成注销程序……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弘毅天津提供证据表明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就合伙企业清算事宜穷尽了内部救济措施,现申请人弘毅天津申请启动对弘毅基金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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