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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部分履行的效力探析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张蕾时间:23-02-10
一、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采纳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诉权都不消灭,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当然,义务人可以行使该抗辩权,也可以放弃该抗辩权自愿履行义务[1]。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部分履行对时效之影响
“义务人同意部分履行”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或后会对时效造成不同的影响。在时效期间内,如果义务人同意部分履行的,即可导致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部分履行即视为义务人对于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关于后者弃权行为,主流观点认为,弃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时效期间从弃权之日起重新起算,约定新的还款期限的,时效期间从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那么,义务人同意部分履行作为弃权行为的效力仅可针对该部分债务还是可及于全部债务呢?
有学者提出,“义务人同意履行”作为弃权行为时应采更严格标准,因为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经享有确定的时效利益,非有明确的弃权意思不能轻易认定丧失时效利益。[3]因此,义务人仅同意部分履行的,仅就该部分债务不得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对其他部分债务是否同意履行保持沉默,不得认定其沉默构成同意。[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编者指出,在义务人以行为方式默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不能只根据义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只能认定其只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5]
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也与上述观点一致。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对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该案中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决认定不能将债务人部分还款的行为认定为该公司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无不当。
但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义务人部分履行的行为表示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利益,除非义务人在作出部分履行时明确表示只愿意部分履行。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一书中,编者提出,如果义务人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后,对剩余部分未表示或以行为表示同意履行,也未再继续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第16条之规定的阐述,义务人作出部分履行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故如果义务人仅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对剩余部分也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但如果债务人以支付能力不足等理由明确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行使时效抗辩的,在债权可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义务人对部分债权行使时效抗辩权。
三、对债权人之提示
如上所述,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时效届满后,债务转化为自然之债,即便义务人同意部分履行,并不能复活其余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义务人仍可就剩余债务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应当充分关注诉讼时效,及时在时效期间内行使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一旦时效届满,义务人即可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届时除非义务人明确其对全部债务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否则即便其同意部分履行也不能当然地视为对其余部分债务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对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如果义务人有意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应当注意要求义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文件以明确表示义务人同意履行全部债务。
[1]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967-968页。
[2] 杨巍:《<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评注》,载于《法学家》,2020年第6期。
[3] 同注2。
[4] 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908-909页。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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