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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简析
来源:律政之子公众号作者:张蕾时间:23-03-30
仲裁与诉讼系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没有仲裁协议,仅一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其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前版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被归入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部分。笔者拟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涉及的若干问题作一简析。
问题一:仲裁协议存在与否是否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从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字表述来看,此类程序案件的审查对象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请求审查的是仲裁协议是否成立,该种情形能否被涵盖到此类程序案件的审查范围呢?
在(2019)最高法民特1号案件中,最高院提出,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虽然这不同于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但是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与是否有效同样直接影响到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属于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因而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也属于广义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故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法院应予立案审查。
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的观点并未完全统一,例如,在(2020)京民终20号案件中,北京高院即持不同观点,其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或者法院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应当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仅就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缺乏法律依据。
问题二:对于法院已受理案件,如被告提出主管异议后法院经审查驳回起诉,另一方不服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那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如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而应适用仲裁程序的,可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如果被告的主管异议获支持,法院将驳回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如不服该结果而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如何处理?
经检索相关案例,大部分法院遵从不重复审查的原则,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如已有生效裁定对系争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了认定,法院将驳回申请。例如,(2021)京民终806号案件中,北京高院提出,法院有权在诉讼程序中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这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并不矛盾,但法院不宜就仲裁协议效力重复作出裁判。
问题三:申请人如不服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判结果,可否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来说,在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从上述条文乍一眼看,仿佛“驳回申请”的裁定被排除在“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之外,那么,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被驳回时,其还享有上诉的权利。但其实不然,如结合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规定第八条[1]可知,可上诉的“驳回申请”仅限于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而不包括实体审查后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2020)最高法民申1132号案件中,最高院也明确提出,可以上诉的“驳回申请”裁定,是指第八条第一款中所规定情形,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并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受理申请人的上诉不当,予以纠正。
笔者认同上述理解,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列明了裁定的十一项适用范围,其中第十一项是一个兜底表述,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该条第二款则明确了仅前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笔者认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经实体审查后作出的裁判结果应归属于此条所列的第十一项情形,则结合该条规定,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导致的“驳回申请”裁定可以上诉,而经实体审查后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显然不属于可上诉的裁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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